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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20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李建忠

聲請人
黃國旙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慧淳、楊寶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一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二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405 條第2 項)。

二、相對人張慧淳、楊寶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2 項)。

三、宜載明聲請人及相對人聯絡電話(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2項)。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208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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