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4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498號
- 原告
- 黃國旙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朝國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49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朝國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