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聲字第53號
- 抗告人
- 陳伯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致仁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士簡聲字第5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致仁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