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330號
- 上訴人
- 被告
- 張享賜
張志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肇文、張華軒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3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