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4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95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信通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重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黃秋芬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