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495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95號

抗告人
即原告
信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黃秋芬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49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代墊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