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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58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58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國旙
相對人
即被告
張慧淳
即被告
張楊寶蓮
即被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王琬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慧淳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8年5 月8 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58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