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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36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361號

原告
黃國旙
被告
張瑞堂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葉兆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361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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