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208號
- 聲請人
- 黃國旙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慧淳、楊寶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一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二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405 條第2 項)。
二、相對人張慧淳、楊寶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2 項)。
三、宜載明聲請人及相對人聯絡電話(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2項)。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