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5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515號
- 原告
- 陳冠宏
- 被告
- 記憶聯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宇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