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5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5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國旙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張慧淳
- 即被告
- 張楊寶蓮
- 即被告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祺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琬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慧淳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8年5 月8 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