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調字第7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792號
- 聲請人
- 楊詠喬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富陽人力派遣企業社、林賢政、李明華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林賢政、李明華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富陽人力派遣企業社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被告富陽人力派遣企業社有法定代理人則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