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299號聲 請 人 湯布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文惠 代 理 人 曾智群律師 複 代理人 田琳琳律師 相 對 人 林春瑜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兩造調解不成立,而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其價額之計算方式為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違建占用平台之面積,再除以該公寓大廈登記樓層數」(臺灣高等法院99年11月10日法律座談會審查意見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臺北市○○區○○段0 ○段00000 ○號、11344 建號、11345 建號1 樓共同使用部分面積14.05 平方公尺,占用上開建物地下1 樓共同使用部分面積111.04平方公尺,並請被告拆除圍牆並返還所占用之上開面積。三、因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建物1 樓及地下1 樓共同使用部分並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事實上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部分為公寓大廈某樓層之共同使用部分,形式上與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意見中所指之「屋頂平台」相類,故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部分類推適用上開法律座談會意見核算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183,544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23,000 元× (面積14.05 +111.04)÷(地上10層+地下3 層)=1,18 3,54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陳仕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