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語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勇勝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