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2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銘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如華、孟繁宗、孟繁怡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