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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641號

修復漏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6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綏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世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朱慶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前段、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09年5月19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本件上訴期間自第一審判決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109年5月30日起算,至109年6月18日止即告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9年9月11日始行提起上訴,有該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可憑,其上訴顯逾首揭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64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修復漏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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