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6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6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綏和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饒世綏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朱慶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前段、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09年5月19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本件上訴期間自第一審判決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109年5月30日起算,至109年6月18日止即告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9年9月11日始行提起上訴,有該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可憑,其上訴顯逾首揭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