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2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270號
- 上訴人
- 中國古代生活文物館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高寶樹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強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分別向上訴人徵上訴審裁判費各6,78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