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聲字第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聲字第11號
- 聲請人
- 高寶樹
- 相對人
- 強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就經強制執行之房屋尚有糾紛,聲請人「是否已違約」、「是否積欠租金」、「租期是否屆滿」、「相對人是否因漏水而有賠償責任或抵銷事由」均有爭議,並經本院審理在案(109 年度士簡字第1270號,下稱本案訴訟),經強制執行之房屋內置放有大量藝術珍品,一旦毀損勢難回復原狀,相對人雖一再表示欲代聲請人僱工裝箱及移置保管,卻於前次執行期間無任何積極作為,爰聲請准予停止109年度司執字第34815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據本案訴訟而聲請停止執行,然本案訴訟為相對人所提起之訴訟,聲請人乃為被告,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