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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聲字第11號

聲請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聲字第11號

聲請人
高寶樹
相對人
強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就經強制執行之房屋尚有糾紛,聲請人「是否已違約」、「是否積欠租金」、「租期是否屆滿」、「相對人是否因漏水而有賠償責任或抵銷事由」均有爭議,並經本院審理在案(109 年度士簡字第1270號,下稱本案訴訟),經強制執行之房屋內置放有大量藝術珍品,一旦毀損勢難回復原狀,相對人雖一再表示欲代聲請人僱工裝箱及移置保管,卻於前次執行期間無任何積極作為,爰聲請准予停止109年度司執字第34815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據本案訴訟而聲請停止執行,然本案訴訟為相對人所提起之訴訟,聲請人乃為被告,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聲字第11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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