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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莊明達

上訴人
即被告
張語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勇勝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6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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