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7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以萍
林素惠
林素貞
林逸賢
林育君
林育秀
林育慧
方玉霞
林志翰
林煒翔
陳咸融
陳姿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景隆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下:
(一)上訴人林以萍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應由上訴人林以萍繳納。
(二)上訴人林素惠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7,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應由上訴人林素惠繳納。
(三)上訴人林素貞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7,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應由上訴人林素貞繳納。
(四)上訴人林逸賢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7,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應由上訴人林逸賢繳納。
(五)上訴人林育君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林育君繳納。
(六)上訴人林育秀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林育秀繳納。
(七)上訴人林育慧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林育慧繳納。
(八)上訴人方玉霞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方玉霞繳納。
(九)上訴人林志翰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8,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林志翰繳納。
(十)上訴人林煒翔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8,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林煒翔繳納。 ()上訴人陳姿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陳姿穎繳納。
()上訴人陳咸融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陳咸融繳納。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