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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71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張明儀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以萍

林素惠

林素貞

林逸賢

林育君

林育秀

林育慧

方玉霞

林志翰

林煒翔

陳咸融

陳姿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景隆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下:

(一)上訴人林以萍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應由上訴人林以萍繳納。

(二)上訴人林素惠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7,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應由上訴人林素惠繳納。

(三)上訴人林素貞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7,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應由上訴人林素貞繳納。

(四)上訴人林逸賢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7,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應由上訴人林逸賢繳納。

(五)上訴人林育君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林育君繳納。

(六)上訴人林育秀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林育秀繳納。

(七)上訴人林育慧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林育慧繳納。

(八)上訴人方玉霞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方玉霞繳納。

(九)上訴人林志翰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8,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林志翰繳納。

(十)上訴人林煒翔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8,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林煒翔繳納。 ()上訴人陳姿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陳姿穎繳納。

()上訴人陳咸融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陳咸融繳納。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710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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