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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85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8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彭玉婷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5,19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850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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