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國簡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國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彭鈺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