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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3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347號

原告
黃文鐵
被告
蔡長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09 年度審金訴字第205 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44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規定,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此說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347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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