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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35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紹瑜

上訴人
即被告
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即被告
特別代理人 林國仁
上訴人
即被告
鄭淑珍
即被告
鄭志鴻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柯正忠
送達代收人
彭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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