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3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即被告
- 特別代理人 林國仁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淑珍
- 即被告
- 鄭志鴻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柯正忠
- 送達代收人
- 彭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