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8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威騰
黃詹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衍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士簡字第814號
黃詹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衍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