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再簡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顏聰輝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顏麗鈴、顏麗峰、顏滄海、顏聰銘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本院再審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再審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及再審上訴審裁判費4,800元,合計8,0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