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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01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方冠文
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
被告
方宏明
被告
林宏儒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榮林律師
被告
林瑞容
被告
王健全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政佑律師
被告
禾洋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任鈞
訴訟代理人
林永梅
被告
陳威凱
被告
陳威志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複代理人
陳履洋律師
被告
廖柏蒼
被告
林百芳
被告
廖珮吟
被告
王清芳
被告
陳怡憓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嵩正
被告
林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S部分之土地之面積「二二二八點二二平方公尺」之記載(判決第3頁第8行),應更正為:「二二二八點二一平方公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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