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秋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小萍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經核該不利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7,700,760-6,620,760=380,000),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