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振富
- 相對人
- 林德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債權讓與事宜,惟查債務人設籍新北○○○○○○○○,無法有效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相對人設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即新北○○○○○○○○○,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可佐,惟查相對人現在押於臺北監獄,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相對人未對該地送達,逕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