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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34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聲請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相對人
林德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債權讓與事宜,惟查債務人設籍新北○○○○○○○○,無法有效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相對人設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即新北○○○○○○○○○,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可佐,惟查相對人現在押於臺北監獄,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相對人未對該地送達,逕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34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公示送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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