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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張明儀

  • 當事人
    方冠文方宏明林宏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012號 原 告 方冠文 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 被 告 方宏明 被 告 林宏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李榮林律師 被 告 林瑞容 被 告 王健全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賴政佑律師 被 告 禾洋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任鈞 訴訟代理人 林永梅 被 告 陳威凱 陳威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複代理人 陳履洋律師 被 告 廖柏蒼 被 告 林百芳 被 告 廖珮吟 被 告 王清芳 被 告 陳怡憓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嵩正 被 告 林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S部分之土地之面積「二二二 八點二二平方公尺」之記載(判決第3頁第8行),應更正為:「二二二八點二一平方公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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