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012號
- 原告
- 方冠文
- 訴訟代理人
- 羅健新律師
- 被告
- 方宏明
- 被告
- 林宏儒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耀泉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榮林律師
- 被告
- 林瑞容
- 被告
- 王健全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東原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政佑律師
- 被告
- 禾洋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任鈞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梅
- 被告
- 陳威凱
- 被告
- 陳威志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靜玟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履洋律師
- 被告
- 廖柏蒼
- 被告
- 林百芳
- 被告
- 廖珮吟
- 被告
- 王清芳
- 被告
- 陳怡憓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嵩正
- 被告
- 林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S部分之土地之面積「二二二八點二二平方公尺」之記載(判決第3頁第8行),應更正為:「二二二八點二一平方公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