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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170號

確認出資額轉讓行為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張明儀

上訴人
即被告
顏聰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麗鈴等人間確認出資額轉讓行為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9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170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出資額轉讓行為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