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1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顏聰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麗鈴等人間確認出資額轉讓行為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9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