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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4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莊明達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耀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淑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㈠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㈡上訴人向本院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爰命上訴人補正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上訴狀到院。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補繳上訴裁判費31,200元,及補正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上訴狀,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40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