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耀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淑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㈠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㈡上訴人向本院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爰命上訴人補正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上訴狀到院。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補繳上訴裁判費31,200元,及補正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上訴狀,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