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5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昱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陳炳增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柳約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150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163,306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