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961號
- 原告
- 魏守政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哲律師
- 被告
- 魏榮治
- 被告
- 魏滿重
- 被告
- 魏阿滿
- 被告
- 魏金燕
- 被告
- 魏秀勤
- 被告
- 魏金團
- 被告
- 魏麗慧
- 被告
- 魏麗貞
- 被告
- 魏麗慈
- 被告
- 莊光明
- 被告
- 莊光華
- 被告
- 莊光映
- 被告
- 莊美玉
- 被告
- 莊皓捷
- 被告
- 莊舒涵
- 被告
- 詹美省
- 被告
- 陳志朗
- 被告
- 陳志銳
- 被告
- 陳志昌
- 被告
- 陳斯美
- 被告
- 魏慶麟
- 被告
- 魏慶淵
- 被告
- 魏慶洋
- 被告
- 魏玉琴
- 被告
- 黃魏樁
- 被告
- 魏秀琴
- 被告
- 魏隆萬
- 被告
- 魏隆富
- 被告
- 魏隆國
- 被告
- 魏明源
- 被告
- 魏隆億
- 被告
- 魏隆乾
- 被告
- 魏隆坤
- 被告
- 魏源谷
- 被告
- 魏隆潭
- 被告
- 魏隆德
- 被告
- 魏廷宇
- 被告
- 魏士翔
- 被告
- 魏浩宇
- 被告
- 魏李麗惠即魏隆定之繼承人
- 被告
- 魏進民即魏隆定之繼承人
- 被告
- 魏小金即魏隆定之繼承人
- 被告
- 魏進泳即魏隆定之繼承人
- 上2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偉真律師
- 複代理人
- 方興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曉穎律師
- 被告
- 莊皓翔
- 被告
- 莊皓鈞
- 被告
- 蕭沛霖
- 被告
- 趙書巧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天賜
- 被告
- 陳宏楷
- 被告
- 魏佑哲
- 被告
- 魏建吾
- 被告
- 黃魏惠美
- 被告
- 楊魏登美
- 被告
- 魏滿祝
- 被告
- 魏金琬
- 被告
- 魏家全
- 被告
- 魏羽彤
- 被告
- 魏拱垚
- 被告
- 陳嘉南
- 被告
- 陳彩杏
- 被告
- 陳秀琴
- 被告
- 陳秀絨
- 被告
- 陳秀真
- 被告
- 陳麗霞
- 被告
- 陳麗娟
- 被告
- 陳楊玉美
- 被告
- 魏小倫
- 被告
- 魏玉芬
- 被告
- 魏義元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魏義友
- 訴訟代理人
- 魏義友 之
- 訴訟代理人
- 魏淑華
- 訴訟代理人
- 鍾佩君律師
- 被告
- 魏廷光
- 被告
- 豪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盛
- 被告
- 文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朝賢
- 被告
- 魏隆信即魏榮貴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桂梅即魏榮貴之繼承人
- 被告
- 魏楓玲即魏榮貴之繼承人
- 被告
- 魏大千即魏榮貴之繼承人
- 被告
- 魏楓娟即魏榮貴之繼承人
- 被告
- 魏守新即魏榮貴之繼承人
- 被告
- 莊光輝即魏榮貴之繼承人
- 被告
- 莊啟賢即魏榮貴之繼承人
- 被告
- 莊啓迪即魏榮貴之繼承人
- 被告
- 莊啟東即魏榮貴之繼承人
- 被告
- 莊麗芬即魏榮貴之繼承人
- 被告
- 顏魏秀蘭即魏榮貴之繼承人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魏錦秋即魏榮貴之繼承人
- 被告
- 魏秀琛即魏榮貴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魏隆信、蔡桂梅、魏楓玲、魏大千、魏楓娟、魏守新、莊光輝、莊啟賢、莊啓迪、莊啟東、莊麗芬、顏魏秀蘭、魏秀琛、魏錦秋應就被繼承人魏榮貴所有臺北市○○區○○段○○段○○○○○○號、三○○九六建號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魏李麗惠、魏進民、魏小金、魏進泳應就被繼承人魏隆定所有臺北市○○區○○段○○段○○○○○○號、三○○九六建號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建物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如附表所示之權利範圍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玖佰玖拾玖元應由原告負擔,其餘由被告共同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魏榮治、魏阿滿、魏金燕、魏秀勤、魏金團、魏麗慧、魏麗貞、魏麗慈、莊光明、莊光華、莊光映、莊美玉、莊皓捷、莊舒涵、詹美省、陳志朗、陳志銳、陳志昌、陳斯美、莊皓翔、莊皓鈞、陳宏楷、魏佑哲、魏建吾、黃魏惠美、楊魏登美、魏滿祝、魏金琬、魏家全、魏羽彤、魏拱垚、陳彩杏、陳秀琴、陳秀絨、陳秀真、陳麗霞、陳麗娟、陳楊玉美、魏小倫、魏玉芬、魏廷光、豪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文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魏隆信、蔡桂梅、魏楓玲、魏大千、魏楓娟、魏守新、莊光輝、莊啟賢、莊啓迪、莊啟東、莊麗芬、魏秀秀蘭、魏秀琛、魏錦秋均經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追加魏榮貴之繼承人、魏隆定之繼承人為被告,並追加、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經核,原告上開追加、變更部分,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兩造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共有人,系爭建物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亦未訂有不能分割之限制,系爭建物倘依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為原物分割,各共有人所分得之建物面積甚小,亦難各自有獨立出入門戶,除有礙經濟效用外,亦有損建物完整性,且將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造成日後使用上困難,難以發揮經濟上最大利用價值,又系爭建物坐落土地,已經裁判分割為變價分配,經被告豪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拍定取得,並移轉予被告文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是系爭建物與坐落基地之所有權人並不相同,無法發揮建物與土地之經濟效用,若以變價分割方式將系爭建物拍賣,可使系爭建物之市場價值極大化,乃依民法分割共有物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魏隆信、蔡桂梅、魏楓玲、魏大千、魏楓娟、魏守新、莊光輝、莊啟賢、莊啓迪、莊啟東、莊麗芬、顏魏秀蘭、魏秀琛、魏錦秋應就被繼承人魏榮貴所有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30096建號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魏李麗惠、魏進民、魏小金、魏進泳應就被繼承人魏隆定所有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30096建號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㈢系爭建物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權利範圍比例分配。
四、被告分別答辯如下:
2.被告魏義友、魏義元、魏金團則以:系爭建物為祖厝,應予保留,被告主張原物分配,以減少共有人為原則,而非消滅共有人。本件有分管協議存在,房屋稅是依分管協議來課稅,變價分割應該是最後手段,應該優先適用原物分割等語,資為抗辯。
4.被告魏滿重則以:不同意變價拍賣,房屋的部分實際上近年來沒有房屋稅繳納的問題,已經20年了沒有房屋稅。系爭建物因是歷代子孫分割的順序問題,所以才有的人有土地有的人沒有土地等語,資為抗辯。
5.被告魏慶淵、魏隆富、魏隆國、陳嘉南、魏慶洋則以:不同意變價拍賣等語,資為抗辯。
6.被告豪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文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魏拱垚則以:同意原告變價分割方案。
7.被告魏錦秋、顏魏秀蘭、魏秀琛則以:無意見。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查,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為兩造全體,有卷附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可參,而系爭建物核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就系爭建物亦無不分割之協議,且考其有整體使用上之關係,故認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建物,即應准許。至被告魏慶麟等23人雖抗辯共有人間有分管協議云云,然綜觀卷內資料,未見其等提出何事證資料以證明有分管協議,且縱有分割協議亦非屬前揭法條所稱之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124號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879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告此部分抗辯,尚無可採。
(三)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判決參照)。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00號判決參照)。
(四)第查,系爭建物為傳統三合院式建築,系爭建物各建號之共有人分別有42人、37人、87人、5人等情,有上開建物資料在卷可佐,如各依應有部分為原物分割,各共有人顯難以利用該房屋。從而,如原物分割予各共有人後將造成各共有人使用上困難,而無法發揮經濟上利用價值,堪認不宜。本院依系爭建物之現狀、面積、性質、原物分割之經濟效用減損情形、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公平原則,及各共有人日後得於變價程序中尚得價購系爭建物應有部分等一切情事,認本件應以變價分割之方式,將變價所得按如附表所示之權利範圍比例分配為適當。從而,原告請求將兩造共有之系爭建物予以變賣,並分配變賣所得之價金,應屬可採。
(五)又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者,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尚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得於分割共有物之訴訟中,以一訴合併請求死亡者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乃合於民法第759條規定之旨趣,自應准許(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可參)。查系爭建物原共有人即被繼承人魏榮貴、魏隆定均已死亡,被告魏隆信、蔡桂梅、魏楓玲、魏大千、魏楓娟、魏守新、莊光輝、莊啟賢、莊啓迪、莊啟東、莊麗芬、顏魏秀蘭、魏秀琛、魏錦秋為魏榮貴之繼承人,被告魏李麗惠、魏進民、魏小金、魏進泳則為魏隆定之繼承人,有卷附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然上開繼承人迄未就魏榮貴、魏隆定所有之30095建號、30096建號權利範圍辦理繼承登記,則原告訴請其等分別就魏榮貴、魏隆定所有之30095建號、30096建號權利範圍辦理繼承登記,即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本院判決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
七、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明文規定。本件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本院認本件共有物分割訴訟之結果,不合全體多數之意願,耗費多數之人之勞力、時間、費用下許輕微持分之人准予分割,依比例分擔,反而有失公平,斟酌本件全案情節,定其中999元由原告一人負擔,其餘由被告共同負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1.被告魏慶麟等23人則以:不同意變價分割。系爭建物有互相連通,相連部分,牆壁共有,臺北市北投區文林段3小段30097建沒有在原告起訴範圍,因此以變價分割作為解決共有人之管理問題,並無實意,無法單獨變價分割。根據最高法院目前普遍見解,只要共有人間有實際劃定使用範圍,然後對占有管領的人大家互相容忍,對於占有的共有人,使用收益,其他共有人都沒有加以干涉,且歷經一段時間,則應該認為共有人間有分管協議,本件即有此情況,原告是直到109年才透過贈與方式取得很小的應有部分,而訴請變價分割,受贈之前,實際上知道現有情況,其中有一部分是供奉祖先的靈堂,原告有權利濫用情況,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本案大部分共有人都有意願把原告持分買下來,不願分割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3.被告蕭沛霖、趙書巧則以:原告起訴缺少30097建號,而且5建物相連,原告主張沒有什麼意義,因原告並非土地所有權人,系爭建物是幾百年的建築物,非常尊貴,要為祖先保留,不同意分割等語,資為抗辯。 附表: 編號 臺北市北投區文林段3小段 30094 建號 30095 建號 30096 建號 30098 建號 備註 1 魏守政 1/400 1/480 1/2400 4/1600 原告 2 魏榮治 1/10 無 1/40 無 3 魏滿重 1/10 無 1/40 無 4 魏阿滿 1/60 無 1/240 無 5 魏金燕 1/60 無 1/240 無 6 魏秀勤 1/60 無 1/240 無 7 魏金團 1/15 無 1/60 無 8 魏麗慧 1/30 無 1/120 無 9 魏麗貞 1/30 無 1/120 無 10 魏麗慈 1/30 無 1/120 無 11 莊光明 1/60 無 1/240 無 12 莊光華 1/60 無 1/240 無 13 莊光映 1/60 無 1/240 無 14 莊美玉 1/60 無 1/240 無 15 莊皓捷 1/180 無 1/720 無 16 莊舒涵 1/180 無 1/720 無 17 詹美省 1/180 無 1/720 無 18 陳志朗 7/400 無 9/1600 無 19 陳志銳 1/40 無 1/160 無 20 陳志昌 1/40 無 1/160 無 21 陳斯美 1/40 無 1/160 無 22 魏慶麟 1/40 無 1/160 無 23 魏慶淵 1/40 無 1/160 無 24 魏慶洋 1/40 無 1/160 無 25 魏玉琴 1/40 無 1/160 無 26 莊皓翔 1/120 無 1/480 無 27 莊皓鈞 1/120 無 1/480 無 28 魏義友 1/20 無 3/40 4/16 29 蕭沛霖 1996/4萬 無 1984/16萬 無 30 陳宏楷 3/160 無 3/640 無 31 魏佑哲 2/60 無 2/240 無 32 豪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1萬 無 1/1萬 無 33 魏建吾 2/70 無 2/280 無 34 黃魏惠美 1/70 無 1/280 無 35 楊魏登美 1/70 無 1/280 無 36 魏滿祝 1/70 無 1/280 無 37 魏金琬 1/70 無 1/280 無 38 魏家全 1/140 無 1/560 無 39 魏羽彤 1/140 無 1/560 無 40 趙書巧 5/160 無 5/640 無 41 文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400 1/480 1/4800 4/1600 42 魏拱垚 1/400 1/480 8/64 792/1600 43 魏隆信 無 公同共有 2/8 公同共有 2/32 無 魏榮貴之繼承人 44 蔡桂梅 45 魏楓玲 46 魏大千 47 魏楓娟 48 魏守新 49 莊光輝 50 莊啟賢 51 莊啓迪 52 莊啟東 53 莊麗芬 54 顏魏秀蘭 55 魏秀琛 56 魏錦秋 57 黃魏樁 無 1/8 1/32 無 58 魏秀琴 無 1/8 1/32 無 59 魏李麗惠 無 公同共有 2/40 公同共有 2/160 無 魏隆定之繼承人 60 魏進民 61 魏小金 62 魏進泳 63 魏隆萬 無 2/40 2/160 無 64 魏隆國 無 2/40 2/160 無 65 魏隆富 無 2/40 2/160 無 66 陳嘉南 無 8/320 1/128 無 67 陳彩杏 無 1/32 1/128 無 68 陳秀琴 無 1/32 1/128 無 69 陳秀絨 無 1/32 1/128 無 70 陳秀真 無 1/32 1/128 無 71 陳麗霞 無 1/32 1/128 無 72 陳麗娟 無 1/32 1/128 無 73 陳楊玉美 無 1/32 1/128 無 74 魏明源 無 2/120 2/480 無 75 魏小倫 無 2/120 2/480 無 76 魏玉芬 無 2/120 2/480 無 77 魏義元 無 無 4/64 4/16 78 魏隆億 無 無 1/48 無 79 魏隆乾 無 無 1/48 無 80 魏隆坤 無 無 1/48 無 81 魏源谷 無 無 1/16 無 82 魏隆潭 無 無 1/32 無 83 魏隆德 無 無 1/32 無 84 魏廷宇 無 無 1/64 無 85 魏廷光 無 無 1/64 無 86 魏士翔 無 無 1/64 無 87 魏浩宇 無 無 1/64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