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1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賴昱亘
- 原告永興系統家居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279號 原 告 永興系統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亘 訴訟代理人 賴詩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慶桓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林慶桓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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