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279號
- 原告
- 永興系統家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昱亘
- 訴訟代理人
- 賴詩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慶桓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林慶桓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士小字第127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慶桓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林慶桓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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