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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27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永興系統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亘
訴訟代理人
賴詩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慶桓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林慶桓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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