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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7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楊峻宇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志強
即被告
呂淑珍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吳季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3,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1750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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