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7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志強
- 即被告
- 呂淑珍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季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3,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