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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46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楊峻宇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凡軒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曾川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3,31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463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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