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4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凡軒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川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3,31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士簡字第46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3,31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