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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聲字第44號

聲請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楊峻宇

聲請人
陳麗真
相對人
陳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3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114年度士簡字第1001號)併提起本件聲請案件,本案訴訟部分因相對人住所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業經本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件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事件,基於同一理由,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併為裁判,本院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聲字第44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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