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62號
- 上訴人
- 李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炳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即上訴人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士簡字第16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炳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即上訴人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