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聲字第45號
- 聲請人
- 高田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賛興
- 相對人
- 邱驛崴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如已向為准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固有明文。惟法院依上開規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者,必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尚未終結者,始足當之。倘強制執行程序自始未存在,法院自無從依聲請而為准予停止執行之裁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惟聲請人欲停止執行之強制執行程序為何,並未見聲請人予以陳明,且兩造間迄仍未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本院民事執行處,業經本院查詢無訛,依前揭說明,自不符得為停止執行裁定之要件。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