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士簡字第八О九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士簡字第八О九號
- 原告
- 乙○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錦文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法定代理人劉錦文與訴外人萬克麗共同涉有詐欺等罪嫌,牽涉本件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四號刑事偵查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刑事案件偵查程序關於劉錦文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另訴外人萬克麗仍遭通緝中,目前無法進行偵查程序,為免長期延誤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致兩造權益久懸不決,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由本院自行審理認定事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