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小字第14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小字第1410號
- 上訴人
- 天母芝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萬四千四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