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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小字第141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小字第1410號

上訴人
天母芝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萬四千四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小字第1410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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