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11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字第1146號
- 上訴人
- 甲○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乙○○
-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