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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141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字第1411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被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一)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98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暨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1411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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