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14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字第1411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一)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98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暨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