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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323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士小字第3230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27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3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8 月間向原告辦理小額循環信用借款新台幣(下同)8 萬元,並簽具提款卡約定書,約定自91年8 月2 日起至92年8 月2 日止之期限內,憑被告設於原告之活期存款帳戶於8 萬元之額度內循環借用款項,屆期時,被告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原告審核同意,得以同一內容及期間繼續一年,不另換約,倘約定期限屆滿而未繼續時,被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用本息。並約定借款動用期間,自首次實際動用日起算三個月內以零利率計算,三個月後按週年利率18% 按日計息,被告同意每動用一筆借款時須繳納帳務管理費100 元,未依約繳款則按週年利率20% 按日計息。詎被告自94年8 月27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尚積欠原告本金79,876元,及自94年7 月28日起至94年8 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8% 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暨帳務管理費100 元,爰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還款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約定書、帳卡為證,自堪憑信。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91年8 月間向原告辦理小額循環信用借款8 萬元,並簽具提款卡約定書,約定自91年8 月2 日起至92年8 月2 日止之期限內,憑被告設於原告之活期存款帳戶於8 萬元之額度內循環借用款項,屆期時,被告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原告審核同意,得以同一內容及期間繼續一年,不另換約,倘約定期限屆滿而未繼續時,被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用本息。並約定借款動用期間,自首次實際動用日起算三個月內以零利率計算,三個月後按週年利率18% 按日計息,被告同意每動用一筆借款時須繳納帳務管理費100 元,未依約繳款則按週年利率20% 按日計息。詎被告自94年8月28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尚積欠原告本金79,876元,及自94年7 月28日起至94年8 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8% 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暨帳務管理費100 元之事實,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欠款。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79,976元,及其中79,876元自94年7 月28日起至94年8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8% 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內湖區○○○路○ 段9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3230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