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25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文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2 號)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吳 俊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