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2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小字第253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山水天地HJK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內湖區○○○路○ 段9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