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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6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694號

原告
許木良
被告
顏王清雪
訴訟代理人
王桂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一行「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第六行末句「本院裁定如下:」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694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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