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6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69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桂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於本院民國95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變更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反面解釋,言詞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再為訴之追加或變更或提起反訴,是以當事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自無從准許。
二、查原告於民國95年12月22日下午具狀將訴之聲明減縮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8,991元,及其中235,833 元自92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言詞辯論終結後之變更,依首開說明,其變更訴之聲明即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