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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694號

返還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694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桂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於本院民國95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變更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反面解釋,言詞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再為訴之追加或變更或提起反訴,是以當事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自無從准許。

二、查原告於民國95年12月22日下午具狀將訴之聲明減縮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8,991元,及其中235,833 元自92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言詞辯論終結後之變更,依首開說明,其變更訴之聲明即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694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會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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